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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给养老院的房产是否交房产税「个人出租不动产房产税」

时间:2024-03-06 08:44:46 来源:搜狐

为促进养老托育行业的发展,各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,其中也包括税收优惠政策。但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,由于征纳双方的理解不一致,也产生了一些争议。其中最为突出的是,出租人将自有的不动产出租给养老托育机构,出租人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?本文罗列政策原文及实务中的观点,结合税务机关答复,尝试给出个人观点。

一、税收政策政策原文
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、托育、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)文件第二条,为社区提供养老、托育、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、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的房产、土地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结合实际情况,养老、托育、家政使用的房产,有三种来源情况,自有、承租及无偿使用。目前自有房产免税,无偿使用可免税没有争议。争议在于通过承租方式取得房产,按照房产税的一般规定,纳税人为出租人,出租人作为非实际从事养老、托育可家政的企业或者自然人,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呢?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。

二、实务中不同观点

1、实务观点一:

免税优惠的对象是直接从事养老、托育、家政的单位。出租人将房屋用于出租,由承租方用于养老、托育、家政,出租人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。

2、实务观点二:

只要不动产实际用于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,出租人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。

3、税务观点:

4、笔者观点

结合陕西纳税服务中心的答复,笔者赞同实务中的第二种观点,即出租人(单位、自然人)将不动产出租,承租人用于提供社区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,出租人亦可享受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免税。税收的原则之一是中性,但是同时,税收作为财政手段,发挥着重要的经济调节的作用。若是出租人不能享受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免税,那公告2019年第76号种提到的“承租”方式将是多余的,无须写入文件,既然取得方式中包括承租,那么承租模式下,出租人可享受免税。

出租人可享受免税情况下,若是有多个租客供选择的情况下,同等租金情况下,将不动产出租给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提供者,出租人可以享受房产税(租金*12%)、土地使用税免税的优惠,会优先选择出租给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提供者;或在与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提供者议价的时候,也可在市价基础上,适当降低租金,确保实际收益与市价相差不大,进而促进养老、托育、家政行业的发展。

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“六税一费”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),纳税人享受“六税一费”优惠实行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有关资料留存备查”办理方式,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。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,符合条件的,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,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。笔者认为,这里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、场所及开业照片等资料,建议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租赁房屋后用于提供养老、托育、家政服务。

来源:中道财税-石羽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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